量刑,反腐道路上的思考
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臧世凯,最近关注了3个发生在不同地区的案件:第一个,受贿10万元,而且只受贿这一笔,被判了10年;第二个,受贿514万元,被判14年;第三个,受贿金额为300多万,判了10年。在臧世凯看来,这是不可思议的,显然在量刑的把握上有偏差。(2014年3月12日,新华网)
关于“贪10万和500万都判10年左右公平吗?”这个问题笔者是这样看的,贪污一元钱也叫贪污,贪污十元钱仍叫贪污,我们要分别对待这两种性质的犯人吗?显然不行。一元钱虽少,但也是纳税人辛辛苦苦为国家创造的财产,也是公有资产的一部分。作为一名国家干部,你可以用自己的付出来换取合理、合法的报酬,但将手伸向公有财产的部分,就是对职位的亵渎,也是对法律的挑战。
我想,臧世凯同志提出的这个问题,是纠结于法律对于贪污数额的大小没有量化的惩罚标准,让那些“老虎”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。确实,大错大判、小错小判是有一定的依据与现实意义的,但换个角度来看,10年的刑期惩罚是否能让那些小拿小收的“苍蝇”有所收敛呢?若在他们迈入犯罪道路之前,意识到前方有一个“10年”的警示牌,是否能投鼠忌器。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,有好的一面必有劣的一面,10年的惩罚能让部分“准犯人”停住前进的脚步,但也会让一些“大老虎”无所畏惧,继续在腐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。
笔者认为,加大惩处是有必要的,但量刑为之也符合社会需求,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,这还需要社会的深入思考。